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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车私自注册网约车 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018-12-28 20:04:31来源:东方财富网

随着网约车平台的不断推广,越来越多的私家车车主在网约车平台上注册,将家用车变成网约车。但是家用车一般是以“家庭自用”的名义投保,且注册后车主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一般以投保人私自改变车辆用途从事营运活动,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违反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规定为由,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那么,家用车从事网约车服务,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是否不负赔偿责任呢?

家用车未尽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免责商业三者险

2015年7月28日,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在接到乘客后的行驶过程中与程某发生碰撞,经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在A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车辆驾驶的轿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后程某将张某、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A保险公司认为张某驾驶家庭自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改变车辆用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张某未通知己方,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某应当及时通知A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险费。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A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保险公司对家用车与营运车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家用车与营运车的使用频率、运行里程等均不相同,后者发生事故的概率相对较高,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风险更大。因而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家用车从事网约车营运时,投保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费。否则,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

家用车曾私自注册网约车保险公司免责商业三者险

2016年9月28日,仇某驾驶小客车倒车时,车辆右前轮与易某放在地上的包相接触,造成包里的摄影设备损坏。经认定仇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仇某在B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辆驾驶的轿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仇某于2016年2、3月份进行网约车工作,平均每月运营50至60单,且投保时并未告知B保险公司车辆用于网约车运营的情况。后易某将仇某、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B保险公司主张车辆已改变用途,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仇某认可保险条款,但主张事故发生时其并未营运。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仇某从事网约车工作,每月平均运营50至60单,其车辆的使用频率相较于个人自用明显提高,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仇某应将其此事实通知B保险公司。仇某提出本次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营运期间,但此抗辩意见并不能消除其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不利后果。因仇某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应该结合被保险车辆日常的运行情况、网约车营运的次数、频率以及车辆的用途是否改变等综合确定,并不以事发时正在营运为限。因此,对于以网约车为职业或者接单较多的车主而言,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种类,避免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利益受损。

家用车拼车时出事故保险公司免责商业三者险

2016年5月8日,杨某从拼车平台上接受拼车订单,搭载两名乘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杨某车辆受损,经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在C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辆驾驶的轿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后杨某将C保险公司诉至法院。C保险公司认为杨某投保的是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但每天却从网络平台接单,已经超出了正常拼车行为,具有营运性质,明显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对此杨某没有通知C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当日,杨某系在上班途中,其所搭载的乘客亦是由拼车平台根据其上下班地址及时间匹配的顺路订单,经匹配的订单路线并未超过杨某住址与单位之间路线的合理范围,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亦是由拼车平台计算得出,且明显低于盈利性收费标准,杨某利用该拼车平台搭载乘客的行为,应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为出行线路相同的人提供有偿合乘服务之行为,而非以谋利为目的从事旅客运输的营运行为,该行为既未超越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的保险范围,亦未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C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法官提示

并不是所有的网约车行为都是改变了车辆的用途的营运行为。拼车以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为目的,行车路线、行车时间相对固定,与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时间、路线的营运行为相区别。拼车行为并未明显改变车辆的使用频率、运行里程以及车辆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现在网约车平台各式各样,已将家用车注册成为网约车的车主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区别具有营运性质的网约车行为与拼车行为,若网约车行为具有营运性质,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因营运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可免责。

关键词: 车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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