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在国家税务总局以“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第二期)”为主题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中,有网友提问“我是去年12月20日入院治疗肠胃炎,今年(2019年)1月5日出院的,我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回复称“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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